新乡的周先生看中了新乡市宏力大道东段牧野花园的一套住宅,总价为47.6万元,并于2013年1月9日与该楼盘开发商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交房逾期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6年5月20日,周先生交付了剩余房款,开发商当天也把房屋交付给了周先生,但此时距开发商与周先生约定的交付时间已逾期750天。因此,周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9.9万余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逾期交房的说法,开发商辩称,因市政道路、管网等配套设施安装进度慢造成时间延误的不属于违约,而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市政的电力网架设问题影响了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延期交房。
结果
近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决新乡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周先生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
法理解析
新乡市牧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市供电公司在康桥开闭所和龙鼎华都开闭所进行了扩容扩建,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15日才正式送电。法院认为,依照合同约定,遇到因电力配套设施造成的交付房屋时间延迟的可延期交房,但考虑到通电后案涉工程部分项目的验收工作,参考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进度和相关规定,综合各方面实际情况,认定交付时间可顺延90天至2016年2月15日。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95天,应按首付房款23.3万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共计1.2万余元。(记者穆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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